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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邓某某票据诈骗案判决 10/2/2009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法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情况住址略。因涉嫌票据诈骗于2003年12月26日被羁押,2004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麦晓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刑诉字[2004]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票据罪,于200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某、辩护人麦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于2003年12月14日8时许,在本市某区某菜市场附近捡到北京某公司丢失的1张北京某经营部签发的5万元转账支票;后于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邓某隐瞒该转账支票的真实来源,通过他人将支票存入本市某信用社欲将支票金额转账后支取,因失票单位已挂失止付而未得逞。后被告人邓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材料、书证材料、证人张某、顾某、陶某证言、北京某有限公司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冒用他人支票诈骗钱财,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邓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且其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对被告人邓某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动转矩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某某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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