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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
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0/21/200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由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撤销案件,或者宣布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刑诉解释186条规定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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