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也就是说,在检察院阶段如果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话,那么,该阶段可最多延长近5个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