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诉你——
法院一审期限为1个半月,最长可至3个半月 10/21/20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一审中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的,可以延期(不超过1个月)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因此,在一审阶段,如果发生上诉全部情况,那么审理期限最长可达3个半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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