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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辩词——
李某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 11/29/2007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参加今天诉讼活动。庭前我们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法庭的调查,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围绕本案争论的几个焦点问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在案发第二天,被告人李某与张国民都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并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让其回家。之后被告人李某一直配合公安机关工作,随传随到。更重要的是,不知出与何种目的,公安机关与被害人家属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了封锁,并不让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接触(见王晶笔录39页)。因此,虽然公安机关时隔一年后在被告人李某家中将其带回并拘留,亦不能否认其具有自首的情节。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属于临时起意,没有伤害被害人刘玉龙的直接故意。
1、被告人李某只有殴打王俊的故意。
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刘春章等人都证明,本案发生的起因是源于一个叫王俊的人。是因为他与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喝酒的时候发生口角,后王俊离开,被告人李某在被告人张国民的怂恿下才产生的殴打王俊的故意,也是被告人张国民取的菜刀。本案三被告人都供述,他们在找王俊未果的情况下,李某提出去问问刘玉龙,而现场目击证人也都证实了李某到刘玉龙面前也确实问了“王俊在哪里?”之类的话。由此可以证明,被告人李某当时的目的是为了找刘玉龙询问王俊的下落,而不是为了伤害刘玉龙。其并没有伤害本案被害人刘玉龙的动机和目的。
2、被告人王波对刘玉龙的伤害行为是超出被告人李某殴打王俊的意志之外的。
根据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刘春章、王毅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到被害人刘玉龙面前的时候,刘玉龙是在烤羊肉串箱子的后侧,王波在起身后,而被告人李某和张国民在箱子的另一侧。也就是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玉龙之间隔着烤羊肉串的箱子。并且当被告人李某问刘玉龙一句王俊在哪里后,刘春章就把他们拉住了,被告人王波就追着刘玉龙并将其砍伤。这与被告人李某此前过来询问刘玉龙下落的目的是不相一致的。虽然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也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伤害刘玉龙的结果并非其当时积极追求的。
3、被告人李某并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刘玉龙的行为。
虽然事由被告人李某引起,但作案工具菜刀是被告人张国民拿的,人是被告人王波砍的,对后来的伤害结果,被告人李某并未起到积极作用。
综上,被告人李某因缺乏伤害被害人刘玉龙的动机,而不具有伤害其的直接故意。并且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还具有自首清洁,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另外,其家境非常贫寒,老父年迈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妻子没有收入,孩子还要上学,其一家人只能靠低保维持生活。敬请人民法院本着惩罚犯罪治病救人的原则,能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挽救其整个家庭。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何树利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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