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辩词——
孙某非法经营(传销)案辩护词 10/20/2009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孙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参加今天诉讼活动。庭前我们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法庭的调查,特别是对被告人孙某的当庭供述,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围绕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非法传销,犯非法经营罪,辩护人没有异议。仅就起诉书认定的涉案金额和对被告人孙某的量刑这两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孙某非法经营涉案金额不准确。
首先,根据本案的特殊性,对涉案金额的认定应当有受害人陈述、交费凭证等足以证明受害人已实际交纳费用的证据。
本案中,涉及向被告人公司交纳费用的人员中,仅有部分受害人的陈述有明确的收费凭证予以佐证。但是,只有受害人陈述而没有公司签章的收费凭证的数额多达50多万。这部分金额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是不应当被简单认定的。
其次,本案侦查机关委托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也明确提示部分数额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本案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明确要求对涉案金额做司法会计鉴定。而该会计鉴定中明确提示:部分报案人提供的瑞杰美森国际商务集团的购货单和报案人提供的收据均无瑞杰国际上午有限公司签章确认,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该会计报告中还统计列出了任何单据都没有的金额近14万。因此,对该作为公诉机关认定涉案金额依据的司法会计鉴定都不能确认真实性的部分数额,更不应该被公诉机关认定。
因此,本案涉及的金额有充分足够的证据认定的仅有50万左右,起诉书认定120多万是不准确的。
二、应当对本案被告人孙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1、被告人孙某是受人唆使。
本案中有一重要嫌疑人刘没有归案。在被告人供述和一部分受害人陈述中均提到此人。被告人孙平正是受他唆使才成立瑞杰美森公司经销灵芝保健品的,而且整个营销方案都是刘宗明一手策划并组织实施的。公司经营二十几天后,刘宗明便以家中有事为由离开公司,至今下落不明。可见他是对该经营行为的后果是明知的。被告人孙平是受其唆使和蒙蔽才从事非法经营的。并且,在经营过程中,孙平也曾到所属工商所咨询过,工商所工作人员并没有认为其经营模式属于传销性质。也由此,孙平才对刘宗明更加的信任。
2、被告人孙某主观恶性不大。
在刘某下落不明之后,被告人孙某在基本没有什么人再交钱购买产品的情况下一直坚持给消费者返款。这一点从张军银行卡的记录上可以看出,06年7月20日以后,都是孙某将整额的款项存到该卡上,再用该卡转帐给消费者返款的,直到将收取的金额返还完毕。
3、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较轻。
相比较传销型非法经营罪而言,本案被告人孙某平非法经营涉及金额不是巨大,并且基本没有违法所得。公司从成立经营到倒闭总共不到两个月时间,经营时间跨度非常小;涉案人员较少,目前据侦查机关调查涉及本案的仅60多人;公司经营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小,公司经营都在北京地区,没有涉及其他地域范围范围,社会影响较小。
4、被告人孙某于法有过,于情可容。
被告人孙某之女因注射育苗出现医疗事故危及生命,只能靠昂贵的进口药品维持生命,每月仅药费至少要两万多元。孙某也是迫于挽救女儿生命对金钱的需要才没有对企业经营方式的合法性进行更进一步的把关,如今走上犯罪道路其也非常的后悔。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孙某非法犯非法经营罪涉及地狱不广,人员不多,金额不大;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肯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鉴于其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自己的过错已然悔悟,适用缓刑不至危害社会;同时考虑到其女病情随时危及生命,并需要大量的费用继续治疗,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充分予以考虑,依法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缓刑!
谢谢!
此外,关于本案随案移送的扣押车辆,据被告人孙某的弟弟孙某某称该车辆被扣押时,孙某某与外甥女即现车主曾到公安机关要求解除扣押,但公安机关以案件处理完毕后一并处理为由予以拒绝。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家属已经委托本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该车辆的相关手续,足以证明该车辆系孙某的弟弟孙某某所购买并登记在其妻子李某名下,后二人分手,孙耨耨便将该车辆过户至其外甥女名下,而并非孙某所有,更谈不上违法所得,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敬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将该车辆发还给车主。
辩护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树利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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