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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树利 律师   1390139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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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强奸案辩护词  10/21/2009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参加今天诉讼活动。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加上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

首先,我代表被告人黄某及其家属对被害人因黄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身心损害表示深刻的歉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没有异议。仅就本案的量刑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从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看。

首先,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系本来相识的朋友关系。从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案发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搂抱并将被害人从车副驾驶位置抱到车后座继续搂抱抚摩等亲昵动作没有遭到被害人的拒绝和反抗,由此被告人的性心理得到了诱导和刺激。

其次,在被告人脱被害人衣服以及发生性行为过程中,虽然被害人曾表示不同意,也推搡过被告人,但并没有极力反抗。也使被告人对被害人是否愿意与之发生性行为意愿发生一定程度的误解。

可见,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有此前亲昵动作和被害人轻微反抗的诱因,其主观恶性不大。

二、从被告人犯罪的客观方面看。

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捆绑、殴打等非常暴力或威胁的手段。无非是采用按住被害人的一只手以及用身体压住被害人的一般手段。并且这个过程被害人只是推了被告人的肩,打了几下,并没有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

三、从被告人犯罪的后果看

首先,本案的犯罪对象即被害人系成年并且有过性生活经历的女性。

其次,被害人陈述:“他的阴茎从我的阴道内拔出来后,他就趴在了我的身上,过了约5分钟他从我身上爬了起来去穿衣服,后我也起身打了他胃部几下,后我也将衣服穿上了。”(第三卷第20页)加上此前被害人的轻微反抗来看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整个过程,即便被害人不是半推半就,也没有给受害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至于被害人所受的轻微伤害系事后双方对赔偿意见有争议而导致,被告人的目的是摆脱被害人纠缠而不给赔偿,而不是在性行为实施前或过程中为了实现强奸目的而造成的伤害,因此,不应把被害人所遭受的轻微伤作为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从重情节。

四、从被告人的态度看。

首先,被告人在被抓捕过程中没有任何反抗、拒捕行为;在被抓捕后,积极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认罪态度较好,几次口供非常稳定,并与被害人陈述内容一致,没有任何抵赖。其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追悔莫及,其本身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次,被告人委托家属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并且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原谅,被害人原谅本身也能够证明其身心伤害已经得到了部分恢复,因此,被告人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黄某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没有采用恶劣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其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也对被害人积极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原谅。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惩罚犯罪、治病救人,刑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着重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师:何树利

 

                                 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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