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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案辩护词  10/22/2009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所接受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被告人沈前进同意,指派本所何树利律师、潘霞律师担任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再根据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沈某的罪名不能成立,本辩护人为其做如下无罪辩护,敬请法庭慎重考虑,并依法采纳:

第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

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缺乏充分的证据。

首先,辩护人对本案侦查机关起获的所有印章、居民身份证系伪造的不持异议。但这些伪造的印章和居民身份证是否出自沈某之手,即伪造印章的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沈某所为就成为了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但是,综观本案所有证据,公诉人并没有出示能够足以证明被告人沈某实施伪造印章违法行为的证据。那么在缺乏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我的当事人所为的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是万万不能对其定罪处罚的。

第二、   现有证据不但不能证明被告人沈某有罪,反而能够证

明他不构成犯罪。

首先,本案起诉书列举的证明被告人沈某有罪的证据中证人李某陈述2007年二被告两口就租住他的房子,显然是不真实的。本案被告自20062月至20082月是在服刑期间,怎么可能出现在他的房子中?不过该证人的证言倒是能够证明在被告人沈某出狱前,本案第二被告就已经租了证人的房子作为伪造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的据点了。

其次,在对被告人沈某多达11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均供述其刚出狱,并没有参与妻子伪造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口供非常的稳定。

第三,从被告人李某的询问笔录以及今天当庭的供述来看,两个人的口供完全一致,从而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沈某确实没有参与伪造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并且,二被告均供述在案的印章都是在被告人沈某出狱前就已经制作完成,就已经存在了,与沈某毫无关系。而对此关键证据的制作时间,案卷中却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体现。

另外,沈某在多次供述中,以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中都成提到被告人沈某曾多次劝说并制止李某从事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见,被告人虽然有前科,但因表现良好而被提前释放,我们应当相信政府对其改造的效果,相信他不会重蹈覆辙。

综上,在整个案件证据当中由于缺乏能够证明被告人沈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就缺乏了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反而在有证据能够证明沈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就更应当认定被告人沈某无罪。敬请人民法院慎重考虑辩护人意见,并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树利

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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