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郑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郑某,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使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不持异议。但被告人郑某仍有诸多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下面为切实维护被告人郑某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辩护人特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人民法院合议时予以考虑,并敬请采纳:
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的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意不深。
本案被告人郑某出身贫困,97年下岗后又离异,自己带着女儿生活,供养女儿读。后在零散打工又失业的情况下才一时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当然辩护人并不是说被告人不应当受到刑法追究,而是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值得同情,同时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将被告人同那些追求个人享乐、而恶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能够有所区别,从而体现立法上的公平。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系初犯,是偶然失足,切犯罪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小。
根据控方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郑某是第一次受到刑事追究,以前曾是安分守己的合法公民,主观恶性不深。而不是以介绍、容留卖淫为职业且屡教不改的惯犯。并且,起开始容留、介绍卖淫到案发持续仅仅不到一个月时间,仅涉及两名卖淫女和三名嫖客,社会影响面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将被告人同那些以此职业长期从事介绍、容留卖淫活动的惯犯区别开来。
第三,被告人郑某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指控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郑某的态度是诚实的,她在到案过程中没有任何拒绝、阻碍、抗拒、逃避行为,被告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就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的罪行。同时,被告人郑某对己的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深感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家庭均造成了伤害并曾对要求辩护人转达给法庭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以体现自己悔罪的诚意并愿意改过自新,永不再犯。
所以她是可以挽救的,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处理时能够给其出路。
此外,在被告人郑某容留、介绍卖淫一案中,辩护人要谈一下有关量刑的观点和看法,望能够引起人民法院的重视。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之前,对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但在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实施后,三者之间存在着不协调关系,两高的《解答》也显得不合时宜。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两者的关系上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违法而不构成犯罪为处罚的前提,只有情节严重才受到《刑法》追究。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的规定,具有介绍、容留卖淫这两种行为又为两个处罚档次。原文如下:“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就本案而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之所以构成犯罪在于她具有两人、三次的多数。如果是一人一次即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介绍、容留一次两人或一人两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以此类推介绍、容留一次三人或一人三次的才可以构成犯罪,但明显情节及其轻微。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是所有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中最为轻微的情况之一,仅仅是构成犯罪而已。因此,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郑某无论给与多轻的处分,都不可能构成重罪轻处的嫌疑。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情况下,要注意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科学划分适用范围,而不至于相互冲突。如果将偶而或者一次介绍容留卖淫行为按犯罪处罚,将介绍容留一次三人或一人三次当作情节严重来量刑,这就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规律。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也将无处罚对象,这样就降低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作用,也不符合刑法的谦让原则,易造成刑法的滥用。从司法解释规定来看,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于1997年纳入我国新刑法(见《刑法》附则二),因此两高于1992年做出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现在已经不能作为对被告人直接量刑的法律依据,因此以介绍、容留他人卖淫两人三次就视为刑法第359条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明显不妥的。因此结合本案来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刑法359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标准,从而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郑某仅仅构成犯罪而已,不具有任何从重和严重的情节,再加上,还有上述诸多的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
所以辩护人在此真诚的希望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加大从宽处罚的力度。因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希望人民法院在合议时予以考虑并敬请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树利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